本文转自:四川观察
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期,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厅联合印发《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6号),将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重度骨质疏松症四种疾病纳入全省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通知》将于年7月1日执行。
针对上述疾病,四川全省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参保人经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符合疾病认定标准的,按参保地规定申报登记。我省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治疗上述四种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按参保地现有门诊特殊疾病*策报销。
患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申报登记后省内异地就医发生的相关门诊费用,可在符合条件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省外就医目前暂不支持直接结算,在安置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在有效时间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