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年慢性病鉴定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待遇,按照《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医疗〔〕2号)、《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策的通知(安人社医疗〔〕13号)和《安阳市医疗保障局安阳市财*局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慢性病病种的通知》(安医保〔〕82号)的文件要求,现将内*县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申报方法、鉴定标准,费用支付范围申报时间、公告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凡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年度被鉴定上的慢性病患者重新鉴定,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有效期满后可向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年3月23日至4月10日(申报)
医院、医院、医院、疾控中心门诊部(结核病专科)和17家乡(镇)卫生院均为我县城乡居医院,可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医院。医院首先应选在医院、医院、医院。
三、门诊慢性病病种:
1、急性脑血管后遗症;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3、高血压(有心、脑、眼并发症之一);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眼并发症之一);
5、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6、慢性心力衰竭;
7、肝硬化;
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及神经并发症之一);
9、重症肌无力;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强制性脊柱炎;
12、慢性肾功能不全(含有高血压病肾并发症和糖尿病肾并发症);
13、肺间质纤维化;
14、癫痫;1
5、帕金森氏病;
16、慢性肾小球肾炎;17、肾病综合征;18、视网膜静脉阻塞,参与本次申请鉴定。
备注:1、恶性肿瘤;2、丙型病*性肝炎;3、肝脏、肾脏、骨和骨髓移植术后;4、结核病;5、重症精神障碍;6、心脏瓣膜置换术后;7、心脏搭桥术后;8、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可及时鉴定不参与本次鉴定。结核病到内*县疾控中心申报。
四、申报、鉴定程序
1、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住院病历资料(建议近2年的)复印件(包括必要的就医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化验检查报告单、功能检查报告单等,并由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及1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2、一般鉴定程序
患有以上26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原则上只限一个病种及其并发症,最多不能超过两个病种)。
申报材料不真实,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3、特殊病种简易程序的申报
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脏、肾脏、骨和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障碍,丙型病*性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辅助治疗,心脏搭桥术后辅助治疗,血管支架置入术后辅助治疗8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适用简易鉴定程序。符合上述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及时向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患者的身份和病情进行审核后,对符合鉴定标准的提出治疗方案,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简易程序鉴定表》,将申报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复核通过后,参保人员于次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4、70岁以上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
对已经通过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及神经并发症之一),慢性肾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肺间质纤维化、癫痫等14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的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有效期满后可向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填写《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简易程序鉴定表》,将申报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复核通过后,依次延续有效期。
5、需要现场鉴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参保患者,到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可根据鉴定标准需要,确定补充项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申请人逾期不到或不配合检查的,视为未通过鉴定。
6、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可直接向内*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申请,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鉴定。
五、公示
内*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在鉴定工作结束后,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公布鉴定结果,由定点医疗机构为鉴定通过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六、有效期
门诊慢性病待遇有效期自鉴定通过的次月起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恶性肿瘤放化疗,肝脏、肾脏、骨和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年以内,结核病,丙型病*性肝炎,血管支架置入术后辅助治疗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七、就医及报销
1.门诊慢性病鉴定通过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医疗证(卡)、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取本人的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档案,到相关科室就诊,就医结束后,将专用病历档案交定点医疗机构保管,一次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医院直接报销。
2.异地居住的(提前备案)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患者或家属凭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处方、专用病历,到内*县便民服务中心五楼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窗口审核报销。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八、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结算与限额管理相结合。
1、按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甲类药物和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乙类药物及特检特治费用须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按甲类药物和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2、限额管理:对部分病种实行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的限额标准以内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发生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对同一脏器鉴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病种的,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确定限额标准;对不同脏器鉴定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病种的,主要病种或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按照该病种限额标准的%确定,其它病种按各自限额标准的50%确定(冠状动脉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同时申报心脏相关其它门诊慢性病病种除外)。
九、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者视为放弃本年度门诊慢性病申报。
十、门诊慢性病鉴定不收取鉴定费,在专家现场鉴定时确需必要的检查,费用自理。
鉴于目前“新冠病*”疫情影响,为避兔人员聚集,请各医疗机构合理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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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内*县医疗保障局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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