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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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27 18:25:00

案情回放:

刘美(化名)在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年12月6日,刘美下班时,因未能打开大门,故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办公楼二楼窗户爬出,在从平台爬下时坠落地面。当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脊柱压缩性骨折,头皮血肿,软组织多处挫伤。年1月11日,刘美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3月16日,浦东人社局认定刘美所受伤为工伤。筑装饰工程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认为:

办公场所大门当日未出现故障,刘美所从事行为不应当视为为下班离开公司而作出,所经区域不应视为工作场所;刘美爬出上诉人办公室窗户,坠落至户外花坛上受伤,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刘美爬出窗户,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因此,刘美的因个人原因导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

根据浦东人社局对刘美、案外人施某、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相关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证明刘美从二楼爬出而摔伤的行为系为下班离开公司所致,可以排除刘美故意自残或自杀的情形。下班离开公司系完成日常工作的合理延伸,属于从事收尾性工作的合理范畴,其因离开办公场所所经过的地点可以视为办公场所的合理延伸。浦东人社局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刘美为工伤并无不当。

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认为公司大门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且具有多种可选择离开的方式,并不存在危急情形,刘美选择从二楼爬下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审法院认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认为刘美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刘美从二楼爬下系为离开办公大楼下班回家的可能性,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浦东人社局在受理刘美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亦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诉求。

律师点评:

从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来看,刘美从单位二楼平台爬下的情形,并不存在自伤自残的故意,而是为了下班后离开公司。刘美称其下班后因打不开单位大门,在求助单位同事未果的情况下,从公司二楼平台爬下离开公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凡是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当视为工作场所,而下班离开单位是职工完成工作的后续事务。因此该行为应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所经区域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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